德國聯邦經濟及能源部在2026年10月7日公告,國務秘書Frank Wetzel前一天在柏林分別與丹麥、荷蘭簽署CO₂出口意向書,推動碳捕捉、利用與封存合作。公告沒有提供實際出口量或商轉時程。德國官方公告
跨境封存的許可與責任
簽署在德國碳管理論壇首次策略對話上進行,德國政府也正在研擬碳管理行動計畫,處理捕捉、運輸、封存及利用的經濟問題。國際海事組織(IMO)對《倫敦議定書》的說明指出,CO₂跨境輸送到海床下地層封存,需要國與國之間的協議或安排,並涉及許可與責任分配;2019年通過的暫時適用機制另有正式聲明與通報要求。個別專案的法律與商業條件,仍待後續協議確定。IMO制度說明
臺灣評估境外封存可參考的項目

以下是從德國案例延伸的政策觀察。跨境責任方面,需要約定CO₂在捕捉廠、運輸業者和封存營運者之間的交付點,品質不符、運輸中斷或注入受限時的費用分擔,以及主管機關取得完整資料的方式,並讓許可、契約和監督安排彼此一致。
減量認列方面,捕捉量、裝船量到注入與監測量都應有可互相核對的紀錄,並確認哪些減量可被接受、由誰查證、如何避免重複計算;捕捉與運輸額外消耗的能源也要算進效益評估。長期責任方面,封存場關閉後的監測、洩漏處理和營運者退出時的費用來源,會影響封存服務的可信度與企業簽長約的意願。
全鏈成本

企業評估報價時,應涵蓋捕捉、壓縮或液化、港口裝卸、運輸、注入及監測,而不只看每噸封存價格。首批客戶承諾量、設施使用率和延誤風險分攤,也會影響專案融資。接下來可追蹤德國的意向書如何轉成具體的許可、運輸與封存服務安排;臺灣可據此判斷境外封存適合哪些排放源,以及在減碳規劃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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