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 3 套海洋碳移除研究的評估框架,研究以外的活動暫不考慮。IMO 2026 年 10 月 9 日宣布,《倫敦公約》與《倫敦議定書》締約方通過決議,為海洋施肥、海洋鹼度提升、海洋生物質沉降各建立一套框架,讓各國政府逐案判斷提案是否屬「合法科學研究」、能否在不造成不可接受風險下進行。Carbon Pulse 引述觀察人士指出,這可能影響正在萌芽的海洋碳移除碳權市場。

名詞說明

  • IMO 與《倫敦公約》《倫敦議定書》:IMO 是總部在倫敦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管理規範海洋傾倒的這兩項條約。公約 1972 年通過;議定書 1996 年通過、2006 年生效,目的是強化並最終取代公約。

  • 海洋二氧化碳移除(marine CDR):利用海洋吸收或長期儲存大氣二氧化碳的方法,IMO 稱為「海洋地球工程」,並指出其生態影響尚未完全了解。

  • 3 種技術:海洋施肥(加入營養鹽促進浮游植物生長)、海洋鹼度提升(OAE,加入鹼性物質提高吸收力並抵消酸化)、海洋生物質沉降(把植物等生物材料放入海洋儲碳)。

決議內容

決議在 10 月 5 日至 9 日於倫敦 IMO 總部舉行的《倫敦公約》第 48 次協商會議暨《倫敦議定書》第 21 次締約方會議(LC 48/LP 21)通過,由南非的 Radia Razack 主持;國際環境法中心(CIEL)指出通過日為 10 月 9 日。IMO 秘書長 Arsenio Dominguez 表示,在海洋地球工程受到更多科學、商業與公眾關注之際,這些框架提供嚴謹透明的評估工具。

海洋施肥框架是舊版更新,另 2 套為新框架。哥倫比亞大學沙賓氣候變遷法中心(Sabin Center)的會前分析指出,締約方 2008 年以不具拘束力的決定表示除合法科學研究外不應允許海洋施肥,2010 年通過施肥評估框架;2023 年再聲明鹼度提升與生物質沉降比照辦理:部分研究可獲准,部署暫緩。

新框架涵蓋的 3 種海洋碳移除技術:海洋施肥、海洋鹼度提升、海洋生物質沉降(Island Frequency 製圖)
新框架涵蓋的 3 種海洋碳移除技術:海洋施肥、海洋鹼度提升、海洋生物質沉降(Island Frequency 製圖)

評估流程

每套框架涵蓋初步篩選、環境評估、風險管理、決策與事後檢討 5 個環節,有新資訊時可重新檢視。IMO 表示,所有提案都須證明具正當科學目的、完整評估環境風險、進行利害關係人諮詢與同儕審查,並納入嚴謹監測與透明報告。CIEL 指出,3 份文件都要求各國依國際法諮詢原住民族,並考量社會、文化與經濟影響。IMO 也表示,考慮研究以外的活動之前需要更多科學研究,研究應謹慎進行並以保護環境為優先。

倉敦議定書下海洋碳移除專案的審查流程示意(Island Frequency 製圖)
倉敦議定書下海洋碳移除專案的審查流程示意(Island Frequency 製圖)

碳權與法律效力

Carbon Pulse(付費,僅引用公開導言)引述觀察人士指出,指引可能影響海洋碳移除碳權市場。CIEL 解讀為產生或出售碳權的專案不屬合法科學研究,框架納入標準確保經濟利益不影響研究的設計、執行或結果;這是 CIEL 的詮釋,IMO 新聞稿未提碳權。另據 Sabin Center,會前草案寫明對「財務及/或經濟利益」的限制不排除為支援實驗提供服務的付款,也不排除專利技術未來的財務影響,3 份草案文字相同;會前多個締約方主張禁止出售或預售碳權,當時未有結論。

法律效力方面,締約方 2013 年通過議定書修正案,為海洋地球工程建立具拘束力的規範,但須三分之二締約方批准才生效,至今未生效,且目前只列入海洋施肥。Sabin Center 引述 2026 年 7 月閉會期間通訊小組(LICG)報告指出,許多代表團把框架視為最佳實務指引,也有代表團強調框架不產生新的法律義務,各國國內許可保有裁量空間。

同場其他決定

締約方也通過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合作制定的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船舶報廢管理指引,涵蓋海上棄置以外的做法,並同意在閉會期間研究兩項條約與《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 協定)的關係。

待確認事項

IMO 新聞稿未附決議全文與編號,最終文字(含經濟利益與付款條款)是否與草案相同,本站尚未核對;最終決議如何描述框架效力、各國是否納入國內許可,也尚無公開資訊;碳權標準機構與買家目前也還沒有公開回應。

對臺灣的意義

這次框架規範的是海洋碳移除研究,與 CCS 的海床下地質封存屬不同路徑。依 IMO 說明,《倫敦議定書》2006 年修正附件一,為海床下永久封存二氧化碳建立法律基礎;2009 年修正第 6 條允許為此跨境出口;2019 年通過決議允許暫時適用出口修正。臺灣未正式加入相關公約,以國內立法接軌(《Laws》期刊 2025 年研究);《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海洋棄置須經海洋委員會許可。環境部 2026 年 8 月 25 日發布《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中央社報導封井後須監測 20 年。

本站觀點

以下是本站的閱讀角度,不代表 IMO 或締約方。

  • 區分兩種路徑:閱讀國際報導時,先確認談的是海床下封存或海洋碳移除,這次的研究規範與臺灣的離岸封存規劃分屬不同規定。

  • 碳權買家的確認事項:購買海洋碳移除碳權前,可確認專案屬研究或部署、取得哪國許可、移除量如何監測;決議全文公布前,CIEL 的解讀與草案文字仍有差異。

  • 國內法適用:未來若在臺灣海域進行鹼度提升或生物質沉降試驗,是否屬《海洋污染防治法》的「海洋棄置」、由哪個機關審查,可由主管機關事先說明。

  • 延伸閱讀:〈全球 CCS 年度報告將於 10 月 20 日發布〉。

來源

  • IMO 新聞稿,IMO adopts frameworks to assess marine geoengineering research activities(2026-10-09):imo.org

  • Carbon Pulse,IMO adopts new guidance on certain marine carbon removal techniques(2026-10-09,付費,僅引用公開導言):carbon-pulse.com/559288

  • CIEL 新聞稿,Global Treaty Advances Precautionary Regime on Marine Geoengineering(2026-10-09):ciel.org

  • Sabin Center for Climate Change Law(哥倫比亞大學),Parties to the London Convention and Protocol Debate Marine Carbon Dioxide Removal Governance(2026-10-07,會前分析):blogs.law.columbia.edu

  • LC 48/5/1,Draft revised Ocean Alkalinity Enhancement Assessment Framework(會議文件,2026 年會前):PDF

  • IMO,Carbon Capture and Sequestration(說明頁,未標示日期):imo.org

  • IMO,Resolution LP.5(14)(2019-10-11):PDF

  • 全國法規資料庫,《海洋污染防治法》(最新修正 2023-05-31):law.moj.gov.tw

  • Laws(MDPI),Enhancing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forcement in Taiwan(2025):mdpi.com

  • 中央社,碳封存管理辦法公告 封井後須監測20年(2026-08-25):cna.com.tw

本文線索:Carbon Pulse(2026-10-09)。選讀摘要;完整內容與適用限制請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