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聯合抵換機制(JCM)由日本出技術與資金,到夥伴國執行減碳專案,再把部分減量計入日本的國家目標。智利與日本的 JCM 聯合委員會 2026 年 10 月 5 日通過更新後的規則與指南。Carbon Pulse 引述智利官員表示,智利從此可授權 JCM 專案,把「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轉給日本計入。這是《巴黎協定》第 6.2 條進入實際交易的又一例,也可與本站介紹過的加拿大 ITMO 框架對照。
名詞說明
JCM:日本與夥伴國一對一簽署的雙邊減碳合作,減量經查證後核發為 JCM 額度,由兩國依貢獻分配。
ITMO:第 6.2 條下,一國把經政府授權的減量或移除成果轉給他國,計入對方的國家自定貢獻(NDC)。
授權:地主國正式同意減量可「出口」,通常以授權書(LoA)為憑;未經授權不能作為 ITMO 轉讓。
相應調整:減量轉給日本後,智利須在自己的排放帳上加回同樣數量,避免重複計算。
聯合委員會與 TPE:委員會由兩國代表組成,負責規則、方法學與專案登錄;第三方機構(TPE)負責確證與查證。

10 月 5 日的決議
日本 JCM 執行機構(JCMA)公告,智利—日本 JCM 第 4 次聯合委員會在聖地牙哥及線上召開,通過規則與指南並指定 TPE。其餘細節來自 Carbon Pulse:
會議 10 月 5 日閉門召開。智利環境部碳定價與碳市場協調人 Cristina Vargas Figueroa 表示,規則是兩國合作的里程碑,「智利現在可以授權專案,並轉讓 ITMO 給日本計入」。
JCM 管道中有 17 個專案,部分由日本政府出資;其中 8 個已進入確證與查證後段,原定 10 月 8 日由智利國家第 6 條委員會評估以啟動授權書程序,截稿前未見結果。
規則文件尚未公開,智利環境部表示近日公布。
「17 個專案」與日本 JCM 官方手冊(2026 年 4 月版)一致;「8 個進入授權評估」與評估結果目前只有 Carbon Pulse 一個來源。
智利的 JCM 與第 6 條進展
智利與日本 2015 年 5 月 26 日簽署 JCM 雙邊文件,是日本第 14 個夥伴國。JCM 官網列出 8 個智利專案,以太陽光電為主:已登錄 3 件(2019 年大學屋頂 1 MW,2022、2024 年各一件 3 MW),確證中 5 件(兩件 9 MW、一件 2 MW 工廠屋頂、一件 3 MW 農地太陽光電,以及一件 3.4 MW 稻殼發電)。相較之下,印尼、泰國、越南各有 50 到 60 多個專案。官網 8 件與手冊 17 件的差異,可能是手冊另計環境省、經產省補助及民間的候選專案。
智利的制度準備也已就緒:
瑞士協議:2023 年 12 月簽署第 6.2 條協議,2025 年 10 月授權第一個專案(Ñuble 大區工廠燃煤鍋爐改生質鍋爐),是拉丁美洲與加勒比海首個核發第 6.2 條授權的國家。依 Reporte Minero,到 2026 年 4 月初已核發 17 份意向書、5 件授權。
法規與委員會:智利訂有第 6 條施行規則,由國家第 6 條委員會審查授權。
政策延續:Carbon Pulse 指出,今年政府由 Boric 換成 Kast,第 6 條的推動持續進行。
日本:JCM 計入國家目標
依日本 JCM 官方手冊(2026 年 4 月):截至 4 月 16 日有 32 個夥伴國、298 件專案(含候選);依 2025 年 2 月內閣決議的《地球溫暖化對策計畫》,目標到 2030 年度累積約 1 億公噸、2040 年度約 2 億公噸國際減量與移除;2025 年 11 月首度依第 6 條核發 JCM 下的 ITMO(泰國 5 MW 水面型太陽光電)。JCM 額度也可用於日本國內排放交易制度 GX-ETS,因此智利專案若取得授權,減量可能計入日本國家帳,甚至進入日本企業的碳交易帳戶。

同樣在 10 月 5 日,印度環境部宣布印度—日本 JCM 操作手冊已於 9 月 30 日在新德里發布,涵蓋從專案構想書到額度核發與授權的流程。兩國 2025 年 8 月 7 日簽署合作備忘錄、2026 年 6 月 8 日通過實施規則,印度 JCM 由此進入專案執行階段。
與加拿大 ITMO 框架對照(本站觀點)
本站曾介紹〈加拿大研擬 ITMO 框架 讓企業參與《巴黎協定》第 6 條國際碳市場〉。兩者比較:
角色:智利是賣方(地主國),日本是買方;加拿大則希望本國企業開發碳移除等專案、出口減緩成果,框架仍在研擬。
進度:智利—日本 JCM 已有十年合作與完整機構,這次補上 ITMO 授權與轉讓;加拿大仍在與各省、原住民族組織協商。
技術:智利以太陽光電、生質能等減量型專案為主;加拿大強調直接空氣捕捉(DAC)、生質能結合碳捕捉與封存(BECCS)等移除型專案,成本較高,更需要穩定買家。
共同條件:都需要政府授權、相應調整與可查證的核算,智利花了十年與日本對齊這三項。

對臺灣的意義(本站觀點)
以下是本站的閱讀角度,不代表智利或日本政府。
參與形式:臺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與日本簽 JCM 或進行國家間授權與相應調整需要其他合作形式,這類雙邊規則仍可作為設計參考。
試行作業:環境部 2026 年 9 月宣布工研院與巴拉圭企業啟動「《巴黎協定》第六條試行作業」,以小規模造林專案測試確證、監測報告與查證(MRV)、額度核發及地主國授權與移轉。智利—日本規則公布後可作為參考範本。
國外額度認可:依《碳費收費辦法》,非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用環境部認可的國外減量額度扣抵收費排放量,上限 5%;認可時是否要求地主國授權與相應調整,是企業評估海外碳權的關鍵。
在日本的臺灣企業:子公司若被納入 GX-ETS,JCM 額度的供給與價格會影響合規成本。
後續觀察
包括:規則文件對授權、相應調整與額度分配的規定;8 個專案是否取得授權書及首批 ITMO 何時轉到日本;JCM 額度在兩國政府與專案參與者間如何分配,及其對智利 NDC 的影響;以及是否納入儲能、電動運具、生質沼氣等已在瑞士協議下授權過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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