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 3 套海洋碳移除研究的評估框架,研究以外的活動暫時不在考慮範圍內。IMO 2026 年 10 月 9 日宣布,《倫敦公約》與《倫敦議定書》締約方通過決議,為海洋施肥、海洋鹼度提升、海洋生物質沉降各建立一套評估框架。各國政府可以用這些框架逐案判斷:一項提案是不是「合法科學研究」,能不能在不造成不可接受風險下進行。產業媒體 Carbon Pulse 引述觀察人士指出,這可能影響正在萌芽的海洋碳移除碳權市場。

先搞懂

  • 國際海事組織(IMO):管理航運與海洋污染相關國際公約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總部在倫敦。《倫敦公約》與《倫敦議定書》由 IMO 管理。

  • 《倫敦公約》與《倫敦議定書》:規範向海洋傾倒廢棄物與其他物質的國際條約。公約 1972 年通過;議定書 1996 年通過、2006 年生效,目的是強化並最終取代公約。

  • 海洋二氧化碳移除(marine CDR):利用海洋吸收或長期儲存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方法。IMO 新聞稿把這類方法稱為「海洋地球工程」,並指出它們對海洋生態系的潛在影響還沒有被完全了解。

  • 海洋施肥:在海水中加入營養鹽,促進浮游植物生長,藉此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

  • 海洋鹼度提升(OAE):在海水中加入鹼性物質,提高海洋吸收大氣二氧化碳的能力,並抵消海洋酸化。

  • 海洋生物質沉降:刻意把海洋或陸地植物等生物材料放進海洋,用來儲存碳。

締約方通過決議,3 種技術各有一套評估框架

這項決議在 2026 年 10 月 5 日至 9 日的締約方年會上通過。會議全名是《倫敦公約》第 48 次協商會議暨《倫敦議定書》第 21 次締約方會議(LC 48/LP 21),在倫敦 IMO 總部舉行,由南非的 Radia Razack 主持。國際環境法中心(CIEL)的新聞稿說明,決議在 10 月 9 日(週五)通過。

IMO 秘書長 Arsenio Dominguez 認為,這些框架提供了嚴謹而透明的評估工具。他表示,在海洋地球工程受到越來越多科學、商業與公眾關注的時候,這些框架能協助主管機關與研究人員評估提案,並保護海洋環境。

海洋施肥框架是舊版的更新,另外 2 套是新框架。哥倫比亞大學沙賓氣候變遷法中心(Sabin Center)的會前分析說明,締約方 2008 年以不具拘束力的決定表示,除了合法科學研究,不應允許海洋施肥活動;2010 年再通過海洋施肥評估框架。該中心也指出,締約方 2023 年聲明海洋鹼度提升與生物質沉降應比照海洋施肥處理:部分合法科學研究可能獲准,但實際部署應暫緩。

新框架涵蓋的 3 種海洋碳移除技術:海洋施肥、海洋鹼度提升、海洋生物質沉降(Island Frequency 製圖)
新框架涵蓋的 3 種海洋碳移除技術:海洋施肥、海洋鹼度提升、海洋生物質沉降(Island Frequency 製圖)

評估流程:從初步篩選到事後檢討

每套框架都涵蓋初步篩選、環境評估、風險管理、決策與事後檢討 5 個環節。IMO 表示,有新資訊時,評估結果可以重新檢視。

IMO 說,所有提案都必須通過同一組基本要求。提案要證明具有正當的科學目的、完整評估環境風險、確實進行利害關係人諮詢與同儕審查,並納入嚴謹的監測與透明的報告。

CIEL 指出,3 份框架文件都要求各國諮詢原住民族。CIEL 表示,文件要求各國依國際法規定諮詢原住民族,並考量這些技術的社會、文化與經濟影響。

倉敦議定書下海洋碳移除專案的審查流程示意(Island Frequency 製圖)
倉敦議定書下海洋碳移除專案的審查流程示意(Island Frequency 製圖)

研究以外的活動,IMO 說還不能考慮

IMO 表示,在考慮任何研究階段以外的活動之前,還需要更多科學研究。締約方強調,科學知識仍然有限,研究應該謹慎進行,並把保護環境放在最優先。

碳權:觀察人士認為可能受影響,細節要看決議原文

Carbon Pulse 引述觀察人士指出,這套指引可能影響正在萌芽的海洋碳移除碳權市場。Carbon Pulse 全文需付費,本文只引用公開導言。

環保團體 CIEL 的解讀是:產生或出售碳權的專案與實驗,不屬於合法科學研究。CIEL 表示,3 套框架都納入標準,確保經濟利益不能影響研究的設計、執行或結果。這是 CIEL 的詮釋;IMO 新聞稿沒有提到碳權。

會前公開的草案則寫明,部分付款不受經濟利益限制。Sabin Center 指出,更新後的海洋施肥框架草案規定,對「財務及/或經濟利益」的限制,不應排除為支援實驗所提供服務的付款,也不排除專利技術未來的財務影響;海洋鹼度提升與生物質沉降草案也有相同文字。該中心也提到,會前有多個締約方主張出售或預售碳權應被禁止,但這個問題當時仍未解決。

法律效力:框架是否具拘束力,會前仍有不同看法

《倫敦議定書》針對海洋地球工程的拘束性規範,至今還沒有生效。締約方 2013 年通過議定書修正案,為海洋地球工程建立具拘束力的規範。CIEL 說明,修正案要在三分之二議定書締約方批准後才會生效;Sabin Center 指出,目前修正案只列入海洋施肥。

會前的工作小組報告顯示,許多代表團把評估框架視為最佳實務指引。Sabin Center 引述 2026 年 7 月的海洋地球工程法律閉會期間通訊小組(LICG)報告指出,也有代表團強調框架不會產生新的法律拘束義務,並認為各國在國內許可程序中保有裁量空間。

同場其他決定

締約方也通過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船舶的報廢管理指引。IMO 表示,這份指引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合作制定,內容包括海上棄置以外的替代做法。締約方也同意在閉會期間研究《倫敦公約》《倫敦議定書》與《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 協定)的關係。

還沒確定的事

  • 決議全文:IMO 新聞稿沒有附上決議全文與編號。最終通過的文字(包括經濟利益與付款的條款)是否與會前草案相同,本站還沒有核對。

  • 框架的法律定位:最終決議怎麼描述框架的效力,以及各國要不要納入國內許可程序,目前還沒有公開資訊。

  • 對碳權市場的實際影響:目前只有觀察人士與環保團體的看法,還沒有碳權標準機構或買家的公開回應。

對臺灣的意義

這次的框架管的是海洋碳移除研究,不是 CCS 的海床下地質封存。依 IMO 說明,《倫敦議定書》2006 年修正附件一,為把二氧化碳永久封存在海床下地質構造建立法律基礎;2009 年修正第 6 條,允許為此跨境出口二氧化碳;2019 年再通過決議,允許締約方暫時適用這項出口修正。

臺灣沒有正式參與這些國際海洋公約,但國內法對海洋棄置有許可制度。學術期刊《Laws》2025 年的研究指出,臺灣因國際地位特殊,無法正式參與相關國際海洋公約,而是以國內立法自主接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申請許可後才能進行。

臺灣的 CCS 封存已有專門的管理辦法。環境部 2026 年 8 月 25 日發布《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中央社報導,辦法規定封井後須監測 20 年。

本站觀點

以下是本站的閱讀角度,不是 IMO 或《倫敦公約》《倫敦議定書》締約方的官方說法。

  • 先分清兩種「海洋減碳」:海床下封存與海洋碳移除在《倫敦議定書》下是不同的規範路徑。看到國際報導時,值得先確認談的是哪一種,避免把這次的研究限制套用到臺灣的離岸封存規劃。

  • 碳權買家宜多問一步:如果企業考慮購買海洋碳移除相關碳權,可以先問清楚專案是研究還是部署、取得哪國許可,以及計入的移除量怎麼監測。在決議全文公布前,CIEL 的解讀與草案文字之間仍有落差。

  • 國內法適用待釐清:如果未來在臺灣海域有海洋鹼度提升或生物質沉降試驗,是否屬於《海洋污染防治法》的「海洋棄置」、由哪個機關審查,是值得主管機關事先說明的問題。

  • 延伸閱讀:全球 CCS 進度可以對照〈全球 CCS 年度報告將於 10 月 20 日發布〉。報告公布後,可以留意其中對政策、法規與碳市場的整理。

來源

  • IMO 新聞稿,IMO adopts frameworks to assess marine geoengineering research activities(2026-10-09):imo.org

  • Carbon Pulse,IMO adopts new guidance on certain marine carbon removal techniques(2026-10-09,付費,僅引用公開導言):carbon-pulse.com/559288

  • CIEL 新聞稿,Global Treaty Advances Precautionary Regime on Marine Geoengineering(2026-10-09):ciel.org

  • Sabin Center for Climate Change Law(哥倫比亞大學),Parties to the London Convention and Protocol Debate Marine Carbon Dioxide Removal Governance(2026-10-07,會前分析):blogs.law.columbia.edu

  • LC 48/5/1,Draft revised Ocean Alkalinity Enhancement Assessment Framework(會議文件,2026 年會前):PDF

  • IMO,Carbon Capture and Sequestration(說明頁,未標示日期):imo.org

  • IMO,Resolution LP.5(14)(2019-10-11):PDF

  • 全國法規資料庫,《海洋污染防治法》(最新修正 2023-05-31):law.moj.gov.tw

  • Laws(MDPI),Enhancing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forcement in Taiwan(2025):mdpi.com

  • 中央社,碳封存管理辦法公告 封井後須監測20年(2026-08-25):cna.com.tw

本文線索:Carbon Pulse(2026-10-09)。選讀摘要;完整內容與適用限制請以原文為準。